認 識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新 聞 工 作 者 的 消
息 來 源
新 聞 工 作 者 第 一 項 關 注 的 事 是 消 息 來 源
, 特 別 是 機 密 的 消 息 來 源 。 新 聞 工 作 者 最
通 常 提 問 的 問 題 是 : 條 例 是 否 阻 止 消 息 提
供 者 將 消 息 傳 給 他 人 ? 對 消 息 提 供 者 來 說
, 難 處 是 他 或 她 欲 向 新 聞 工 作 者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 這 個 目 的 大 多 都 不 是 收 集 資 料 時
所 述 明 的 原 有 目 的 。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訂 明 未
獲 有 關 個 別 人 士 的 同 意 , 不 得 將 資 料 用 於
新 的 目 的 。 不 過 , 如 消 息 提 供 者 要 向 新 聞
工 作 者 揭 發 某 人 , 他 是 絕 對 不 會 通 知 該 人
, 更 不 必 說 先 取 得 他 的 同 意 。 如 按 此 基 礎
辦 事 , 則 尼 克 遜 總 統 便 不 會 受 到 彈 劾 。 條
例 處 理 這 些 限 制 的 手 法 是 容 許 消 息 提 供 者
向 新 聞 工 作 者 披 露 個 人 資 料 , 只 要 他 有 理
由 相 信 刊 登 或 播 送 有 關 資 料 是 為 大 眾 利 益
著 想 便 可 。 故 此 , 條 例 只 反 映 消 息 提 供 者
一 般 向 新 聞 工 作 者 提 供 內 幕 消 息 時 所 涉 及
的 現 有 基 準 。 當 然 , 是 否 向 新 聞 工 作 者 披
露 資 料 , 仍 由 有 關 個 別 人 士 或 機 構 決 定 。
機 密 消 息 提 供 者 的 第 二 點 憂 慮 是 有 可 能 暴
露 本 身 的 身 分 。 他 恐 怕 有 可 能 發 生 此 事 的
情 況 如 下 : 機 密 消 息 提 供 者 向 新 聞 工 作 者
披 露 他 從 內 部 檔 案 得 到 的 資 料 , 指 出 某 個
別 人 士 正 從 事 一 些 可 疑 活 動。 新 聞 工 作 者
其 後 撰 寫 文 章 披 露 有 關 事 件 。 身 為 事 件 主
角 的 個 別 人 士 向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投 訴 ,
指 稱 該 事 件 侵 犯 他 的 私 隱 。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 私 隱 專 員 可 否 要 求 新 聞 工 作 者 披 露 消 息
提 供 者 的 身 分 ? 第 一 點 要 說 的 , 是 私 隱 專
員 在 絕 大 部 分 情 況 下 不 會 這 樣 做 , 而 直 接
的 答 覆 則 是 私 隱 專 員 未 獲 高 等 法 院 授 權 之
前 , 不 能 要 求 新 聞 工 作 者 披 露 消 息 提 供 者
的 身 分 。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 高 等 法 院 考 慮
是 否 給 予 授 權 前 , 須 對 一 連 串 事 項 作 出 考
慮 , 包 括 : 涉 嫌 違 例 事 項 的 嚴 重 程 度 ; 如
不 頒 發 有 關 令 狀 , 是 否 會 對 調 查 構 成 重 大
妨 ? ; 以 及 是 否 有 任 何 普 通 法 特 權 適 用 於
有 關 事 件 。 審 慎 考 慮 上 述 事 項 後 的 結 果 是
要 符 合 十 分 嚴 格 的 要 求 , 法 院 才 會 根 據 條
例 頒 發 具 上 述 效 力 的 令 狀 。
對 新 聞 採 訪 的 干 擾
除 與 消 息 來 源 有 關 的 問 題 外 , 大 家 所 關
注 的 另 一 事 項 , 是 個 別 人 士 有 權 查 閱 新 聞
工 作 者 在 採 訪 新 聞 時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規
定 , 可 能 令 新 聞 工 作 者 感 到 有 點 泄 氣 。 條
例 對 此 亦 有 保 障 , 就 是 有 關 個 別 人 士 只 有
權 查 閱 實 際 已 發 表 或 播 放 的 個 人 資 料 。 換
句 話 說 , 任 何 未 發 表 或 播 放 的 材 料 , 例 如
新 聞 工 作 者 的 筆 記 及 其 他 來 源 的 資 料 , 在
任 何 時 間 , 無 論 在 有 關 新 聞 發 表 或 播 出 之
前 或 之 後 , 均 不 受 查 閱 權 利 規 定 所 管 限 。
條 例 亦 審 慎 地 對 私 隱 專 員 在 新 聞 活 動方 面
的 視 察 及 調 查 範 圍 , 加 以 規 限 。 私 隱 專 員
無 權 視 察 保 存 新 聞 活 動資 料 的 個 人 資 料 系
統 的 任 何 部 分 。 此 外 , 私 隱 專 員 只 可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才 可 就 涉 嫌 違 反 條 例 規 定 的 資 料
進 行 調 查 。 縱 使 如 此 , 專 員 亦 只 可 在 投 訴
所 指 的 資 料 發 表 或 播 出 後 , 才 可 展 開 有 關
調 查 。 但 是 , 以 上 所 述 並 非 指 新 聞 工 作 者
可 免 受 條 例 所 管 限 。 除 上 文 所 述 的 限 制 個
別 人 士 查 閱 新 聞 工 作 者 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規 定 外 ,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全 部 適 用 於 新 聞
採 訪 活 動, 包 括 須 以 公 平 的 方 式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 另 一 項 規 定 是 一 般 須 用 正 直 的 方 式
收 集 資 料 , 而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的 新 聞 工 作 者
專 業 守 則 亦 有 這 項 規 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