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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的主要規定
現職僱員
- 僱主可在聘用僱員時,為僱傭目的或為履行規管僱主事務的法律規定而向僱員收集額外的個人資料及收集其家屬的個人資料。
- 僱主應在向僱員收集個人資料前,為僱員提供一份僱傭方面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藉以告知僱員該等資料的使用目的、可能獲移轉該等資料的人的類別,以及僱員查閱及改正該等資料的權利。
- 在紀律處分程序、工作表現評核及晉升策劃過程中所收集的僱員資料,只應使用於與該等過程直接有關的目的。僱主不應向第三者披露該等資料,除非有關第三者有合法理由查閱該等資料。
- 僱主不應在取得僱員的同意前,向第三者披露僱員的僱傭資料,除非披露該等資料的目的與僱傭直接有關,或是法律或法定主管當局規定必須披露該等資料。
- 僱主向第三者移轉或披露僱傭資料時,應避免披露超越第三者的使用目的所需的資料。
- 聘用第三者機構代為處理僱傭職能的僱主應制訂適當措施,確保該第三者保障有關僱傭資料,以防止任何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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