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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

 
 

 

2.3

除 在 下 述 情 況 下 之 外 ,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應 收 集 任 何 個 人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2.3.1 依 據 法 定 條 文 , 資 料 使 用 者 獲 授 權 要 求 他 人 提 供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有 責 任 收 集 身 分 證 號 碼 ;
   
註 1: 根 據 法 定 權 力 可 要 求 提 供 身 分 證 號 碼 的 例 子 有 《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 (第 177章 )第 5條 。 該 條 文 授 權 公 職 人 員 可 要 求 已 根 據 該 條 例 登 記 的 人 等 , 在 與 政 府 的 一 切 事 務 往 來 中 , 必 須 提 供 其 身 分 證 號 碼 , 以 及 在 法 律 規 定 下 他 須 提 供 他 人 的 資 料 時 , 盡 其 所 能 提 供 該 人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註 2:

根 據 法 定 責 任 可 收 集 身 分 證 號 碼 的 例 子 有 《 人 民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章 )第 17K條 。 該 條 文 訂 明 :

「 (1) 任 何 僱 主 均 須 在 他 的 每 名 僱 員 的 受 僱 地 方 備 存 下 述 紀 錄 --

(a) 僱 員 在 身 分 證 上 或 在 可 憑 之 而 合 法 受 僱 的 其 他 文 件 上 所 示 的 全 名 ; 及

(b) 僱 員 所 持 有 並 憑 之 而 可 合 法 受 僱 的 文 件 的 類 別 , 以 及 該 文 件 的 編 號 。 」

   
2.3.2

資 料 使 用 者 為 了 下 述 目 的 需 要 使 用 身 分 證 號 碼 :

2.3.2.1 為 了 條 例 第 57(1)條 所 述 的 任 何 目 的 (保 障 關 於 香 港 的 保 安 、 防 衛 或 國 際 關 係 );
   
2.3.2.2 為 了 條 例 第 58(1)條 所 述 的 任 何 目 的 (罪 行 的 防 止 或 偵 測 ; 犯 罪 者 的 拘 捕 、 檢 控 或 拘 留 ; 任 何 稅 項 的 評 定 或 收 取 等 ); 或
   
2.3.2.3 為 了 讓 資 料 使 用 者 履 行 司 法 職 能 或 類 似 司 法 職 能 ;
   
註 : 履 行 類 似 司 法 職 能 的 例 子 有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聆 訊 一 名 個 人 根 據 《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條 例 》 (第 442章 )向 該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上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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