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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年 報 - 二 零 零 五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報

 

重 要 的 調 查 結 果

下 述 投 訴 個 案 是 本 年 報 期 內 一 些 資 料 使 用 者 被 確 定 違 反 私 隱 條 例 規 定 的 作 為 或 行 為 。 公 署 是 基 於 有 關 事 件 的 實 況 作 出 挑 選 , 旨 在 述 明 受 私 隱 條 例 ( 包 括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管 限 的 各 種 行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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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 曬 店 : 顧 客 沒 有 出 示 收 據 而 提 取 相 片 時 , 不 應 收 集 顧 客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保 障 資 料 第 1( 1) 原 則 及 《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其 他 身 分 代 號 實 務 守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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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訴 內 容

一 名 顧 客 要 求 一 間 沖 曬 店 沖 曬 一 些 相 片 。 該 店 在 記 錄 顧 客 的 姓 氏 及 流 電 話 號 碼 後 , 向 顧 客 發 出 收 據 。 可 惜 顧 客 遺 失 收 據 , 在 提 取 相 片 時 不 能 出 示 收 據 。 該 店 要 求 顧 客 在 「 申 索 表 格 」 上 登 記 身 分 證 號 碼 , 作 為 把 相 片 及 底 片 交 還 給 他 的 必 要 條 件 。 顧 客 認 為 收 集 他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是 不 必 要 的 , 因 為 他 的 流 電 話 號 碼 及 他 在 相 片 上 的 容 貌 足 以 證 明 他 正 是 要 求 沖 曬 相 片 的 人 。 他 於 是 向 專 員 作 出 投 訴 。

該 店 解 釋 , 收 集 身 分 證 號 碼 是 必 需 的 , 作 用 是 識 辨 提 取 相 片 的 人 , 避 免 相 片 錯 交 他 人 。 該 店 認 為 請 顧 客 描 述 相 片 中 的 圖 像 並 不 可 行 , 因 為 這 並 不 表 示 他 就 是 要 求 沖 曬 相 片 的 人 。 該 店 亦 表 示 , 曾 經 有 顧 客 控 告 他 們 遺 失 相 片 、 底 片 、 膠 卷 等 , 更 有 一 次 , 他 們 要 向 一 名 顧 客 賠 償 超 過 五 千 港 元 。 因 此 , 該 店 認 為 根 據 《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其 他 身 分 代 號 實 務 守 則 》 ( 下 稱 「 實 務 守 則 」 ) 第 2.3.3.3段 , 收 集 身 分 證 號 碼 是 獲 准 的 。 第 2.3.3.3段 准 許 資 料 使 用 者 為 正 確 識 辨 身 分 證 持 證 人 的 身 分 而 收 集 身 分 證 號 碼 , 以 避 免 對 資 料 使 用 者 造 成 損 害 或 損 失 , 而 該 損 害 或 損 失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是 超 過 輕 微 程 度 的 。 不 過 , 該 店 承 認 他 們 從 未 收 過 底 片 、 膠 卷 或 相 片 被 他 人 錯 取 的 顧 客 投 訴 。

私 隱 專 員 的 調 查 結 果

私 隱 專 員 認 為 要 援 引 實 務 守 則 第 2.3.3.3段 , 資 料 使 用 者 預 期 的 損 失 的 發 生 及 程 度 應 該 在 實 際 上 是 有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的 。 在 未 有 資 料 顯 示 會 招 致 超 過 輕 微 程 度 損 失 或 損 害 的 真 正 風 險 下 ( 正 如 本 個 案 ) , 容 許 收 集 身 分 證 號 碼 等 同 於 容 許 一 般 性 的 收 集 , 這 是 違 反 實 務 守 則 的 目 的 。 在 本 個 案 , 由 於 顧 客 在 要 求 沖 曬 相 片 時 已 留 下 流 電 話 號 碼 , 只 要 在 顧 客 前 來 提 取 相 片 時 , 在 他 面 前 致 電 該 號 碼 , 便 可 以 核 對 身 分 。 此 外 , 該 店 亦 可 以 為 識 別 目 的 而 登 記 該 顧 客 的 全 名 ( 可 核 對 出 示 的 身 分 識 別 文 件 ) , 以 核 對 其 記 錄 , 及 / 或 查 看 相 片 上 的 容 貌 。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 私 隱 專 員 認 為 該 店 如 此 收 集 身 分 證 號 碼 是 不 必 要 的 措 施 , 而 且 是 侵 犯 私 隱 的 。

私 隱 專 員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私 隱 專 員 向 該 沖 曬 店 發 出 執 行 通 知 , 該 店 按 指 示 終 止 有 關 做 法 , 並 銷 毀 所 收 集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記 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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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業 管 理 機 構 : 收 集 駛 離 停 車 場 的 人 士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屬 過 度 收 集 -保 障 資 料 第 1( 1) 原 則 及 《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其 他 身 分 代 號 實 務 守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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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訴 內 容

為 了 防 止 汽 車 盜 竊 事 件 , 一 間 商 場 停 車 場 的 管 理 公 司 在 晚 上 11時 至 早 上 7時 登 記 駛 離 停 車 場 的 司 機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兩 名 司 機 反 對 該 公 司 收 集 他 們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於 是 向 專 員 作 出 投 訴 。

管 理 公 司 解 釋 , 鑑 於 停 車 場 的 盜 竊 數 字 上 升 , 他 們 在 徵 詢 某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後 , 實 施 這 項 措 施 。 該 部 門 確 認 , 在 回 應 該 公 司 有 關 停 車 場 盜 竊 問 題 的 查 詢 時 , 他 們 曾 建 議 該 公 司 加 強 停 車 場 的 保 安 措 施 , 例 如 增 加 巡 邏 人 手 及 攝 錄 監 察 、 與 警 方 合 作 巡 邏 , 以 及 張 貼 通 告 , 提 醒 司 機 保 護 汽 車 的 方 法 。 但 該 部 門 並 無 建 議 該 公 司 收 集 停 車 場 使 用 者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私 隱 專 員 的 調 查 結 果

該 停 車 場 是 供 公 眾 使 用 的 。 收 集 司 機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這 個 措 施 會 導 致 管 理 公 司 收 集 及 儲 存 大 量 敏 感 的 個 人 資 料 。 在 採 取 這 個 措 施 之 前 , 該 公 司 必 須 考 慮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負 面 影 響 , 以 及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侵 犯 私 隱 程 度 較 低 的 方 法 。

其 中 一 個 可 行 的 方 法 是 採 取 「 雙 證 」 制 度 , 在 車 輛 駛 進 停 車 場 時 , 司 機 獲 發 一 張 註 有 車 牌 號 碼 的 「 出 閘 證 」 , 當 車 輛 離 開 停 車 場 時 , 在 出 口 的 保 安 職 員 便 可 收 集 並 核 對 資 料 。 另 一 個 方 法 是 安 裝 電 子 器 材 , 在 車 輛 駛 進 停 車 場 時 拍 下 車 牌 號 碼 , 並 在 車 輛 離 開 停 車 場 時 核 對 號 碼 , 確 保 車 輛 使 用 同 一 張 泊 車 票 。

實 務 守 則 第 2.3.2.2段 容 許 資 料 使 用 者 為 防 止 或 偵 測 罪 行 的 目 的 而 收 集 身 分 證 號 碼 。 雖 然 管 理 公 司 聲 稱 停 車 場 在 過 去 兩 年 曾 發 生 三 宗 汽 車 盜 竊 事 件 , 但 該 公 司 無 法 證 明 採 取 該 政 府 部 門 建 議 的 保 安 措 施 和 上 述 的 方 法 不 能 圓 滿 地 解 決 汽 車 盜 竊 問 題 。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 並 根 據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在 行 政 上 訴 案 件 第 41/2004號 的 裁 決 , 管 理 公 司 不 能 依 賴 第 2.3.2.2段 的 豁 免 條 文 , 收 集 司 機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如 果 本 個 案 容 許 收 集 身 分 證 號 碼 , 那 麼 百 貨 公 司 亦 可 以 因 為 高 買 問 題 而 收 集 每 一 名 進 出 貨 公 司 的 顧 客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這 顯 然 不 是 實 務 守 則 的 原 意 。 因 此 , 專 員 認 為 在 本 個 案 的 情 況 下 , 管 理 公 司 收 集 司 機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是 不 必 要 及 超 乎 適 度 的 。

私 隱 專 員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私 隱 專 員 向 該 管 理 公 司 發 出 執 行 通 知 , 該 公 司 按 指 示 終 止 收 集 司 機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的 措 施 , 並 銷 毀 所 有 已 收 集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記 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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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 主 : 在 使 用 隱 蔽 方 式 監 察 僱 員 工 作 活 動 前 , 應 小 心 考 慮 清 楚 -保 障 資 料 第 1( 1) 、 1( 2) 及 5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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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投 訴 內 容

本 地 報 章 報 導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的 分 區 辦 事 處 在 工 作 地 點 ( 洗 手 間 及 更 衣 室 附 近 ) 安 裝 針 孔 攝 錄 機 。 該 部 門 的 回 應 是 , 由 於 辦 事 處 發 生 連 串 的 失 竊 事 件 , 所 以 安 裝 針 孔 攝 錄 機 偵 測 罪 行 。 該 部 門 相 信 , 使 用 針 孔 攝 錄 機 是 找 出 罪 犯 及 收 集 罪 證 的 有 效 方 法 。

私 隱 專 員 的 調 查 結 果

公 署 的 人 員 實 地 視 監 察 後 發 現 辦 事 處 的 不 同 地 點 共 安 裝 了 六 個 針 孔 攝 錄 機 。 攝 錄 機 是 安 裝 在 類 似 插 座 的 盒 子 內 , 人 們 是 很 難 監 察 覺 到 的 。

根 據 私 隱 專 員 發 出 的 《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指 引 : 僱 主 監 察 僱 員 工 作 活 動 須 知 》 , 除 非 有 充 分 理 由 證 明 使 用 隱 蔽 式 監 察 是 最 後 的 辦 法 , 並 且 絕 對 需 要 用 作 偵 測 或 收 集 非 法 活 動 的 證 據 , 否 則 隱 蔽 式 監 察 是 不 可 以 使 用 的 , 而 在 進 行 監 察 時 , 監 察 的 範 圍 及 持 續 時 間 都 應 受 到 限 制 。 此 外 , 僱 主 應 制 定 清 晰 的 僱 員 監 察 政 策 , 令 僱 員 知 悉 監 察 的 目 的 、 監 察 會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進 行 , 以 及 會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雖 然 該 部 門 有 合 理 的 原 因 要 保 障 自 己 及 顧 客 的 財 物 免 受 盜 竊 , 但 證 據 顯 示 損 失 的 風 險 程 度 , 不 致 於 可 以 合 理 地 大 規 模 使 用 高 度 侵 犯 私 隱 的 針 孔 攝 錄 機 進 行 監 察 活 動 。 是 次 監 察 活 動 的 規 模 及 範 圍 超 越 了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 而 且 該 部 門 打 算 長 期 及 全 面 進 行 防 範 性 的 監 察。 鑑 於 大 量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以 在 僱 員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被 收 集 , 因 此 專 員 認 為 該 部 門 為 收 集 犯 罪 證 據 而 以 如 此 規 模 及 範 圍 進 行 僱 員 監 察 活 動 是 屬 於 過 度 , 因 而 違 反 保 障 資 料 第 1( 1) 原 則 的 規 定 。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該 部 門 曾 適 當 考 慮 採 用 其 他 侵 犯 私 隱 程 度 較 低 的 方 法 , 或 者 採 用 公 開 的 方 式 會 破 壞 收 集 的 目 的 。 全 面 及 長 期 使 用 隱 蔽 式 監 察 , 而 在 使 用 期 限 方 面 沒 有 明 確 的 計 劃 或 政 策 , 屬 高 度 侵 犯 私 隱 , 會 加 重 對 無 辜 人 士 的 傷 害 ( 如 有 的 話 ) 。 專 員 認 為 是 次 隱 蔽 式 監 察 是 不 合 理 及 不 公 平 的 , 違 反 了 保 障 資 料 第 1( 2) 原 則 的 規 定 。

在 監 察 僱 員 前 , 應 採 取 合 理 可 行 的 步 驟 , 制 定 清 晰 的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 並 讓 受 監 察 活 動 影 響 的 人 士 知 悉 。 由 於 ( 在 使 用 針 孔 攝 錄 機 之 前 ) 該 部 門 已 為 保 安 理 由 而 安 裝 公 開 的 閉 路 電 視 攝 錄 系 統 ,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已 被 收 集 , 該 部 門 確 實 有 需 要 實 施 有 效 的 監 察 政 策 , 而 有 關 政 策 應 讓 受 影 響 的 僱 員 知 悉 。 基 於 該 部 門 沒 有 就 使 用 攝 錄 機 進 行 僱 員 監 察 活 動 而 制 定 任 何 私 隱 政 策 , 私 隱 專 員 認 為 該 部 門 違 反 了 保 障 資 料 第 5原 則 的 規 定 。

私 隱 專 員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私 隱 專 員 向 該 部 門 發 出 執 行 通 知 , 該 部 門 按 指 示 終 止 有 關 的 隱 蔽 式 監 察 、 拆 除 所 有 針 孔 攝 錄 機 、 銷 毀 所 有 有 關 記 錄 , 以 及 制 定 有 關 錄 影 監 察 活 動 的 私 隱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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