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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概 覽 第 1 號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將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常 問 問 題

6. 是 否 所 有 管 制 將 資 料 移 轉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協 議 均 須 為 合 約 式 的 協 議 ?

在 許 多 情 況 下 , 非 合 約 式 的 協 議 不 能 提 供 足 夠 保 障 , 以 確 保 符 合 「 已 作 出 所 有 應 有 的 努 力 」 的 規 定 , 除 非 協 議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 不 過 , 範 本 合 約 的 條 款 亦 為 非 合 約 式 的 協 議 提 供 一 個 有 用 的 基 礎 , 可 據 之 而 為 移 轉 後 的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保 障 。 非 合 約 式 的 協 議 在 本 質 上 雖 無 法 律 約 束 力 , 但 最 低 限 度 在 下 列 兩 種 情 況 下 資 料 使 用 者 可 能 會 予 以 依 從 :

  • 當 有 適 用 的 相 同 內 部 程 序 時 , 公 司 與 其 海 外 聯 營 公 司 之 間 所 簽 訂 的 協 議 。

  • 在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 須 受 適 用 於 有 關 行 業 的 認 可 國 際 實 務 守 則 管 限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之 間 的 協 議 。

7. 合 約 式 的 協 議 及 其 他 協 議 的 限 制 是 甚 麼 ?

在 不 同 司 法 區 的 簡 單 點 對 點 資 料 移 轉 方 面 , 範 本 合 約 是 足 以 發 揮 作 用 的 。 但 是 , 對 於 須 透 過 不 同 的 資 料 處 理 中 介 者 的 較 複 雜 的 資 料 移 轉 來 說 , 而 該 等 資 料 處 理 中 介 者 又 將 資 料 分 轉 的 話 , 則 範 本 合 約 並 非 太 適 合 。 在 此 情 況 下 , 他 們 之 間 須 簽 訂 一 連 串 合 約 。

8. 第 33條 是 否 適 用 於 為 其 他 資 料 使 用 者 傳 送 個 人 資 料 的 電 訊 服 務 提 供 者 ?

此 條 文 只 適 用 於 「 資 料 使 用 者 」 。 條 例 內 第 2(12)條 訂 明 如 某 人 只 是 代 表 另 一 人 , 而 非 為 任 何 本 身 的 目 的 傳 送 資 料 , 則 就 該 等 資 料 而 言 , 該 人 並 非 資 料 使 用 者 。 因 此 , 須 受 第 33條 所 管 限 者 是 使 用 電 訊 方 式 移 轉 資 料 的 人 士 , 而 非 服 務 提 供 者 。

9. 第 33條 是 否 已 經 生 效 ?

當 條 例 的 其 他 條 文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生 效 時 , 第 33條 (及 管 制 資 料 核 對 的 第 30條 條 文 )押 後 施 行 , 其 中 一 項 理 由 是 要 讓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擬 訂 及 發 出 適 當 的 範 本 合 約 條 款 及 相 關 的 指 引 。

10. 第 33條 條 文 會 於 何 時 生 效 ?

現 尚 未 有 指 定 的 日 期 , 但 私 隱 專 員 期 望 發 出 範 本 合 約 後 , 有 關 條 文 可 儘 早 生 效 。

11. 條 例 中 還 有 甚 麼 其 他 規 定 對 將 資 料 移 轉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作 出 管 限 ?

保 障 資 料 第 3原 則 訂 明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的 移 轉 (無 論 是 在 香 港 進 行 移 轉 或 是 將 資 料 移 出 香 港 ), 都 須 與 資 料 的 收 集 目 的 相 符 , 而 第 33條 則 對 此 規 定 作 出 補 充 。 此 外 , 如 在 資 料 移 轉 後 , 香 港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仍 然 繼 續 控 制 該 等 資 料 , 則 條 例 的 所 有 其 他 條 款 亦 繼 續 適 用 。

12.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在 資 料 移 轉 方 面 扮 演 一 個 怎 樣 的 角 色 ?

將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前 , 無 須 先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的 同 意 。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要 符 合 問 題 3答 覆 中 所 列 的 其 中 一 項 規 定 。 私 隱 專 員 有 權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或 主 動 對 涉 嫌 違 例 的 情 況 展 開 調 查 。 如 他 的 結 論 是 有 關 人 士 可 能 會 重 覆 該 等 違 例 情 況 , 則 會 向 該 人 士 發 出 執 行 通 知 。 根 據 條 例 第 64(7)條 的 規 定 , 違 反 執 行 通 知 即 屬 違 法 。 此 外 , 根 據 條 例 第 64(10) 條 的 規 定 , 違 反 第 33條 條 文 亦 屬 違 法 , 因 而 有 可 能 遭 受 檢 控 。

[此 資 料 概 覽 只 作 一 般 參 考 之 用 , 並 未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的 有 關 條 文 提 供 週 詳 指 引 。 讀 者 如 欲 得 知 條 例 的 詳 細 內 容 , 可 參 閱 上 述 條 例 。 ]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範 本 合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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