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資 料 使 用 者 指 引 第 3 號
遵 守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的 行 動 計 劃 摘 要
行 動 一 ─ ─ 用 公 平 方 式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保 障 資 料 第 1原 則 ─ ─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及 方 式
步 驟 一 :確 定 收 集 資 料 的 方 法
確 定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每 一 個 方 法 。 這 些 方 法 包 括 使 用 印 製 的 表 格 、 直 接 面 談 或 電 話 會 談 、 徵 求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的 廣 告 , 或 是 從 個 人 或 機 構 獲 得 關 於 另 一 名 個 人 的 資 料 。
步 驟 二 : 確 定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就 步 驟 一 所 採 用 的 每 一 個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方 法 , 確 定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
步 驟 三 : 確 定 機 構 的 職 能 及 活 動
確 定 你 的 機 構 的 職 能 及 活 動 , 這 可 參 照 機 構 目 前 的 運 作 範 圍 , 但 不 應 包 括 將 來 可 能 有 的 職 能 及 活 動 。
步 驟 四 : 檢 討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方 法
- 檢 討 步 驟 一 所 確 定 的 每 一 個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方 法 , 以 確 保 有 關 方 法 是 合 法 的 。 合 法 的 意 思 是 指 根 據 刑 事 及 民 事 法 律 的 規 定 均 屬 合 法 。 根 據 刑 事 法 律 屬 於 不 合 法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方 法 的 一 項 明 顯 例 子 , 是 透 過 盜 竊 來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 根 據 民 事 法 律 屬 於 不 合 法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方 法 的 例 子 , 包 括 涉 及 違 反 一 項 可 執 行 合 約 的 規 定 或 不 履 行 信 守 責 任 的 做 法 。
- 檢 討 步 驟 一 所 確 定 的 每 一 個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方 法 , 在 資 料 收 集 時 的 情 況 下 是 公 平 的 。 如 你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方 法 是 不 公 平 的 , 請 停 止 使 用 那 些 方 法 。 舉 例 來 說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人 士 如 不 透 露 本 身 的 身 分 , 或 是 就 其 身 分 提 供 虛 假 或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 一 般 來 說 都 是 不 公 平 的 。 其 他 不 公 平 的 做 法 包 括 就 個 人 資 料 所 提 供 的 保 密 程 度 給 予 誤 導 性 的 印 象 , 或 是 使 用 不 當 壓 力 以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