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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潮 ( 網 上 版 本 )
(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通 訊 )
2000 年 5 月 第 三 期

專題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於 直 接 促 銷 的 目 的

直 接 促 銷 是 現 代 商 業 社 會 常 見 的 活 動, 而 直 接 促 銷 往 往 涉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 在 公 署 接 獲 的 投 訴 中 , 約 十 分 之 一 與 直 接 促 銷 有 關 ; 而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下 稱 " 條 例 ") 第 34 條 特 別 對 在 直 接 促 銷 活 動中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作 出 規 管 。

條 例 第 34 條 述 明 , 直 接 促 銷 是 廣 告 宣 傳 提 供 貨 品 、 設 施 或 服 務 ; 或 索 求 用 於 慈 善 、 文 化 、 娛 樂 、 政 治 或 其 他 目 的 的 捐 贈 或 貢 獻 , 而 該 等 廣 告 宣 傳 或 索 求 是 藉 著 郵 遞 、 圖 文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通 話 等 方 法 送 交 予 某 一 個 或 某 些 特 定 人 士 的 。 因 此 , 條 例 下 所 指 的 直 接 促 銷 活 動 涵 蓋 範 圍 甚 廣 。 另 一 方 面 , 將 直 接 促 銷 資 訊 送 交 一 特 定 地 址 中 的 「 住 客 」 或 「 租 客 」 , 並 不 屬 條 例 所 管 限 。

凡 資 料 使 用 者 已 從 任 何 來 源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 及 將 該 等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的 目 的 , 則 他 在 首 次 如 此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時 , 須 告 知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 他 / 她 可 要 求 資 料 使 用 者 停 止 使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於 直 接 促 銷 中 ( 即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 拒 絕 服 務 」 的 選 擇 ) , 而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接 獲 有 關 要 求 時 , 須 在 不 向 該 當 事 人 收 費 的 情 況 下 照 辦 。

截 至 本 年 四 月 , 公 署 共 接 獲 102 宗 與 直 接 促 銷 有 關 的 投 訴 。 投 訴 內 容 大 部 份 涉 及 地 產 代 理 致 電 準 客 戶 作 直 銷 時 , 沒 有 向 準 客 戶 提 供 「 拒 絕 服 務 」 選 擇 , 或 者 並 無 依 從 客 戶 「 拒 絕 服 務 」 的 選 擇 , 而 繼 續 致 電 他 們 作 直 銷 。 另 一 些 投 訴 則 涉 及 一 些 投 資 服 務 公 司 、 雜 誌 社 、 銀 行 、 渡 假 村 等 機 構 , 向 個 別 人 士 寄 發 推 廣 資 料 , 但 當 中 並 無 向 收 件 人 提 供 「 拒 絕 服 務 」 選 擇 。 以 下 的 投 訴 個 案 , 希 望 能 提 醒 進 行 直 銷 活 動的 資 料 使 用 者 一 些 需 注 意 的 事 項 :

一 名 投 訴 人 向 公 署 投 訴 一 間 雜 誌 社 寄 往 其 辦 事 處 的 推 廣 資 料 中 並 無 提 供 「 拒 絕 服 務 」 條 款 。 公 署 經 調 查 後 , 證 實 有 關 的 推 廣 資 料 中 已 載 有 「 拒 絕 服 務 」 條 款 , 但 此 條 款 並 無 效 力 , 原 因 是 此 條 款 只 容 許 投 訴 人 有 權 要 求 與 雜 誌 社 有 聯 繫 的 其 他 公 司 停 止 再 寄 資 料 給 她 。 此 外 , 該 條 款 並 無 表 明 投 訴 人 如 向 機 構 提 出 「 拒 絕 服 務 」 的 要 求 , 機 構 會 在 不 收 費 的 情 況 下 照 辦 。

在 另 一 宗 投 訴 中 , 一 名 專 上 學 院 畢 業 生 , 投 訴 院 校 將 她 的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予 一 間 銀 行 , 作 為 銀 行 向 她 推 廣 該 校 校 友 信 用 咭 之 用 。 公 署 調 查 後 證 實 銀 行 並 無 從 院 校 方 面 獲 得 投 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倒 是 院 校 方 面 在 寄 發 校 友 咭 計 劃 的 宣 傳 資 料 予 投 訴 人 時 , 夾 附 了 邀 請 投 訴 人 參 加 該 計 劃 的 信 件 。 然 而 , 該 院 校 在 信 中 提 及 除 非 投 訴 人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向 院 校 提 出 「 拒 絕 服 務 」 選 擇 , 否 則 會 視 她 同 意 接 受 有 關 銀 行 提 供 的 服 務 。 經 公 署 勸 喻 後 , 該 院 校 修 改 了 「 拒 絕 服 務 」 選 擇 的 字 眼 , 取 消 了 回 覆 期 限 一 項 。 條 例 並 不 容 許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提 供 「 拒 絕 服 務 」 選 擇 時 設 置 回 覆 期 限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與 違 反 條 例 的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有 別 , 違 反 條 例 第 34 條 是 一 項 罪 行 , 刑 罰 是 罰 款 $5,001 至 $10,000 。

對 上 述 課 題 有 興 趣 的 人 士 , 可 到 公 署 或 瀏 覽 公 署 網 頁 www.pcpd.org.hk , 以 獲 取 更 多 有 關 資 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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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訢個案

個 人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保 安

一 名 投 訴 人 及 她 的 友 人 向 一 間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旅 遊 保 險 , 但 她 卻 並 未 在 申 請 表 上 填 妥 通 訊 地 址 。 該 保 險 公 司 的 經 理 不 但 沒 有 要 求 投 訴 人 提 供 正 確 通 訊 地 址 , 反 而 將 投 訴 人 友 人 的 地 址 填 於 投 訴 人 的 保 險 單 上 。 保 險 公 司 經 理 其 後 更 把 投 訴 人 及 其 友 人 的 保 險 單 , 置 於 同 一 信 封內 , 一 併 寄 給 投 訴 人 的 友 人 , 因 而 令 她 的 友 人 得 知 載 於 保 險 單 上 有 關 投 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公 署 認 為 該 名 保 險 公 司 經 理 的 做 法 與 條 例 保 障 資 料 第 2 及 第 4 原 則 不 符 。 保 障 資 料 第 2(1) 原 則 規 定 ,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 以 確 保 該 等 資 料 在 所 使 用 或 會 被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下 是 準 確 的 。 保 障 資 料 第 4 原 則 規 定 ,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 以 確 保 其 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受 保 障 而 不 會 被 未 獲 准 許 或 意 外 的 查 閱 或 其 他 使 用 所 影 響 , 尤 其 須 考 慮 該 等 事 情 的 發 生 便 能 造 成 的 損 害 。 經 公 署 勸 喻 後 , 有 關 的 保 險 公 司 同 意 加 強 公 司 內 部 指 引 , 要 求 員 工 在 處 理 顧 客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 須 遵 從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的 規 定 。

為 發 出 住 戶 證 而 收 集 過 量 個 人 資 料


這 宗 投 訴 涉 及 一 間 私 營 屋 苑 管 理 公 司 , 因 更 新 保 安 系 統 而 要 求 住 戶 提 供 他 們 的 姓 名 、 年 齡 、 身 分 證 號 碼 / 護 照 號 碼 及 相 片 , 以 申 請 進 入 屋 b 所 用 的 內 藏 磁 帶 的 住 戶 證 。 投 訴 人 拒 絕 向 有 關 的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他 上 述 的 個 人 資 料 , 理 由 是 他 認 為 並 無 需 要 收 集 有 關 的 資 料 , 投 訴 人 亦 不 滿 他 未 獲 告 知 收 集 有 關 資 料 的 目 的 。

經 公 署 勸 喻 後 , 有 關 的 管 理 公 司 即 遵 從 保 障 資 料 第 1(3) 原 則 的 規 定 , 在 申 請 住 戶 證 的 表 格 上 , 列 明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以 告 知 住 戶 證 申 請 人 收 集 他 們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 此 外 , 管 理 公 司 承 諾 檢 討 申 請 住 戶 證 的 程 序 , 因 為 藉 發 住 戶 證 目 的 而 收 集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及 身 分 證 號 碼 屬 收 集 過 量 資 料 。 保 障 資 料 第 1 原 則 規 定 個 人 資 料 須 是 為 了 直 接 與 將 會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職 能 或 活 動有 關 的 合 法 目 的 而 收 集 , 而 就 該 目 的 而 言 , 亦 只 能 收 集 足 夠 但 不 超 乎 適 度 的 資 料 。 倘 若 是 為 發 出 樓 宇 進 出 證 件 的 目 的 而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 有 關 的 機 構 須 考 慮 收 集 適 當 但 儘 量 少 種 類 的 個 人 資 料 。

科技與私穩

監 視 技 術

在 最 近 二 十 年 間 , 隨 著 日 新 月 異 的 科 技 發 展 , 追 蹤 技 術 亦 達 至 前 所 未 有 的 準 確 程 度 ; 透 過 利 用 各 類 儀 器 , 可 準 確 追 測 被 追 蹤 者 身 處 何 地 , 誤 差 極 少 。

利 用 追 蹤 技 術 的 例 子 包 括 : 人 們 使 用 金 融 機 構 的 自 動櫃 員 機 或 信 用 咭 時 , 其 財 務 交 易 記 錄 被 知 悉 ; 電 訊 業 使 用 來 電 顯 示 (call-line-display) 或 即 時 來 電 追 蹤 技 術 (real time call tracing) , 或 者 利 用 訊 號 追 蹤 技 術 , 得 知 手 提 電 話 使 用 者 的 位 置 ; 人 們 亦 可 利 用 全 球 定 位 系 統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 以 衛 星 訊 號 準 確 地 尋 找 出 人 物 或 物 件 。

應 用 追 蹤 技 術 雖 然 會 為 經 濟 及 社 會 帶 來 很 多 好 處 , 但 倘 若 把 追 蹤 得 來 的 資 料 使 用 於 最 初 收 集 的 目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目 的 , 可 能 會 引 致 有 關 人 士 的 私 隱 受 侵 犯 的 情 況 。 因 此 , 在 應 用 追 蹤 技 術 的 同 時 , 使 用 者 需 確 知 這 種 潛 在 危 機 , 並 實 施 相 應 的 措 施 , 以 確 保 有 關 人 士 的 私 隱 不 致 被 侵 犯 。 這 些 相 應 的 措 施 應 根 據 良 好 的 資 料 處 理 方 法 , 及 載 於 條 例 內 的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而 制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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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一 些 常 見 的 使 用 監視 技 術 的 例 子 :

智 能 交 通 系 統 - 為 減 輕 市 區 道 路 的 擠 塞 情 況 , 很 多 國 家 , 包 括 香 港 , 都 考 慮 使 用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系 統 (ERP) , 即 當 車 輛 駛 過 一 些 特 定 的 交 通 區 域 時 , 需 要 繳 付 過 路 費 。 此 系 統 的 運 作 方 法 是 將 晶 片 貼 於 車 輛 的 擋 風 玻 璃 上 , 當 車 輛 駛 進 或 駛 出 特 定 區 域 時 , 中 央 系 統 便 可 接 收 到 晶 片 內 的 資 料 , 從 而 達 到 收 費 的 目 的 。 然 而 , 上 述 為 收 費 目 的 而 收 集 的 資 料 , 亦 可 能 引 起 其 他 人 士 的 覬 覦 , 當 中 包 括 執 法 人 員 、 市 場 調 查 人 員 以 至 綁 架 歹 徒 。 為 避 免 可 能 出 現 有 關 人 士 私 隱 受 侵 犯 的 情 況 , 上 述 系 統 可 在 技 術 上 為 道 路 使 用 者 提 供 另 一 種 付 款 方 法 , 那 就 是 把 晶 片 性能 改 變 , 成 為 一 張 預 繳 式 的 現 金 咭 ( 原 理 類 似 乘 搭 各 種 交 通 工 具 用 的 「 八 達 通 咭 」 ) , 如 此 即 無 需 要 為 收 費 的 目 的 而 收 集 可 識 辨 車 主 身 分 的 個 人 資 料 ; 車 輛 只 要 駛 過 特 定 的 交 通 區 域 時 , 現 金 咭 即 會 自 動 被 扣 除 款 項 。 至 於 選 擇 何 種 付 款 方 法 , 可 由 車 主 自 行 決 定 。

在 工 作 間 進 行 監視 - 為 加 強 保 安 及 提 高 僱 員 的 生 產 力 , 越 來 越 多 僱 主 在 工 作 地 點 使 用 一 些 儀 器 , 例 如 隱 敝 式 或 公 開 式 的 攝 錄 機 , 監視 員 工 的 活 動情 況 。 然 而 , 使 用 這 些 監視 技 術 會 帶 來 很 大 的 私 隱 問 題 。 公 署 目 前 的 立 場 是 , 為 保 安 理 由 而 在 工 作 地 點 的 公 眾 地 方 裝 置 公 開 式 的 攝 錄 機 是 可 以 的 , 但 必 須 在 攝 錄 機 旁 貼 上 「 收 集 資 料 聲 明 」 述 明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 而 收 集 到 的 視 象 資 料 只 能 用 於 保 安 目 的 , 並 須 妥 為 保 存 , 以 及 在 保 留 一 段 期 間 後 銷 毀 。 公 署 計 劃 發 出 一 份 與 監視 活 動有 關 的 實 務 守 則 , 以 協 助 資 料 使 用 者 遵 從 條 例 的 規 定 。

常問問題

問
我 是 公 司 內 客 戶 服 務 部 的 主 管 。 一 名 客 人 向 我 們 投 訴 我 們 其 中 一 位 同 事 。 當 該 名 同 事 獲 悉 這 宗 投 訴 後 , 他 要 求 公 司 提 供 一 份 有 關 的 投 訴 記 錄 的 複 本 , 當 中 包 括 該 名 同 事 及 其 他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 我 們 需 要 回 應 他 的 要 求 嗎 ?

答
在 回 應 一 項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要 求 時 , 你 須 向 該 當 事 人 提 供 所 有 有 關 他 / 她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複 本 。 然 而 , 倘 若 要 求 查 閱 的 資 料 載 有 其 他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 而 不 披 露 其 他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便 無 法 依 從 該 項 查 閱 要 求 時 , 則 你 應 確 保 在 回 應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時 , 不 披 露 該 等 人 士 的 資 料 ( 例 如 刪 除 可 識 辨 其 身 分 的 資 料 ) , 除 非 該 等 人 士 同 意 披 露 其 個 人 資 料 。

問
我 們 擬 進 行 一 項 顧 客 意 見 調 查 , 以 了 解 顧 客 對 我 們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的 滿 意 程 度 。 我 們 打 算 將 這 項 電 話 及 問 卷 調 查 外 判 給 另 一 家 公 司 負 責 , 並 會 向 該 公 司 提 供 一 份 顧 客 名 單 , 當 中 載 有 顧 客 的 姓 名 、 電 話 號 碼 及 地 址 , 以 便 他 們 從 中 挑 選 訪 問 對 象 。 這 樣 做 會 違 例 嗎 ?


答

條 例 保 障 資 料 第 3 原 則 規 定 , 如 無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明 示 及 自 願 的 同 意 , 個 人 資 料 只 能 使 用 於 收 集 時 所 述 明 的 目 的 或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把 上 述 原 則 應 用 於 你 所 述 的 情 況 下 時 , 看 來 你 需 要 在 獲 得 所 有 受 訪 者 的 明 示 及 自 願 的 同 意 下 , 才 能 把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於 意 見 調 查 中 。 然 而 , 條 例 第 62 條 訂 明 如 資 料 是 為 製 備 統 計 數 字 或 進 行 研 究 而 使 用 , 而 有 關 的 統 計 或 研 究 結 果 並 不 會 以 識 辨 個 別 人 士 的 身 分 的 形 式 編 製 , 則 可 免 受 保 障 資 料 第 3 原 則 所 管 限 。 因 此 , 如 你 擬 進 行 的 意 見 調 查 與 第 62 條 所 述 的 情 況 吻 合 , 你 或 你 的 外 判 公 司 , 可 無 需 獲 個 別 人 士 的 同 意 , 而 進 行 有 關 調 查 。

公署活動

公 署 推 出 「 遵 守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規 定 自 我 評 估 資 料 套 」

公 署 推 出 了 一 份 名 為 "Privacy.SAFE" 的 自 我 評 估 資 料 套 , 以 協 助 機 構 評 估 本 身 的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措 施 及 程 序 是 否 依 從 條 例 的 規 定 。 "Privacy.SAFE" 內 包 括 自 我 評 估 查 對 表 、 自 我 評 估 指 引 資 料 以 及 互 動光 碟 , 旨 在 協 助 機 構 採 用 有 系 統 的 方 法 , 以 評 估 本 身 的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措 施 。 這 份 資 料 套 共 分 為 七 個 單 元 , 當 中 包 括 條 例 規 定 的 核 心 部 份 — 六 項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和 直 接 促 銷 的 規 定 。 每 個 單 元 均 備 有 相 應 的 查 對 表 , 機 構 可 透 過 填 寫 查 對 表 , 評 估 本 身 符 合 條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的 程 度 。 "Privacy.SAFE" 現 於 公 署 發 售 , 售 價 為 每 套 HK$150 , 有 興 趣 人 士 可 致 電 2827 2827 查 詢 詳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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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展 開 宣 傳 運 動

公 署 於 三 月 透 過 大 眾 傳 媒 展 開 了 宣 傳 運 動, 加 強 市 民 對 公 署 的 了 解 , 以 及 教 育 他 們 認 識 到 當 本 身 有 被 記 錄 的 個 人 資 料 遭 濫 用 時 , 有 權 向 公 署 投 訴 。 這 項 題 為 「 尊 重 私 隱 , 維 護 尊 嚴 」 的 宣 傳 運 動, 內 容 包 括 一 輯 30 秒 的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一 條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 以 及 於 地 下 鐵 路 各 車 站 擺 放 廣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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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與 香 港 電 台 聯 合 製 作 以 私 隱 為 題 的 實 況 劇 集

公 署 與 香 港 電 台 聯 合 製 作 了 一 輯 共 四 集 的 實 況 戲 劇 , 講 述 市 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經 常 遇 到 與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有 關 的 課 題 。 四 集 內 容 分 別 為 : 消 費 者 的 私 隱 權 益 、 科 技 與 私 隱 、 工 作 地 點 中 遇 到 的 私 隱 問 題 , 以 及 探 討 如 何 平 衡 保 障 個 人 的 私 隱 及 維 護 公 眾 及 社 會 利 益 。 該 實 況 劇 集 於 五 月 十 三 日 至 六 月 三 日 , 連 續 四 個 星 期 六 , 晚 上 七 時 三 十 五 分 至 八 時 , 於 無 線 電 視 翡 翠 台 播 出 。

公 署 舉 行 了 首 次 「 保 障 資 料 主 任 聯 會 」 會 議

公 署 於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及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分 別 為 私 營 機 構 及 公 營 機 構 舉 行 了 首 次 保 障 資 料 主 任 聯 會 會 議 。 聯 會 成 員 均 是 來 自 在 各 機 構 內 負 責 執 行 及 協 調 遵 守 條 例 規 定 的 人 士 。 在 會 上 , 公 署 除 向 會 員 簡 述 了 公 署 最 新 動向 及 解 釋 條 例 的 內 容 外 , 亦 分 別 邀 得 DFS 國 際 集 團 香 港 店 的 黃 錦 沛 先 生 (Director of Human Resources) ,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總 法 律 主 任 蔡 雲 兒 女 士 , 與 會 員 分 享 遵 從 條 例 的 經 驗 。 有 興 趣 參 加 聯 會 的 人 士 , 可 致 電 2877 7171 查 詢 詳 情 。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發 出 實 務 守 則 對 付 網 上 濫 發 電 郵

在 公 署 與 電 訊 管 理 局 的 協 助 下 ,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在 二 月 發 出 了 一 份 要 求 業 界 自 願 遵 守 的 實 務 守 則 , 以 對 付 互 聯 網 上 的 濫 發 電 郵 問 題 。 濫 發 電 郵 是 指 未 經 收 件 人 事 先 要 求 或 同 意 而 通 過 電 子 郵 件 發 出 的 大 量 電 郵 訊 息 或 稿 件 。 實 務 守 則 除 了 訂 出 濫 發 電 郵 者 應 受 到 懲 罰 , 例 如 遭 暫 停 服 務 外 , 亦 指 出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 以 減 少 濫 發 電 郵 的 情 況 。 遵 守 該 實 務 守 則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將 可 根 據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推 出 的 標 籤 計 劃 , 獲 授 權 使 用 特 別 識 別 標 記 。 有 興 趣 人 士 可 於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網 頁 : www.hkispa.org.hk 瀏 覽 該 實 務 守 則 。

公 署 舉 辦 條 例 簡 介 講 座


公 署 每 月 均 會 為 公 眾 人 士 舉 辦 兩 場 條 例 簡 介 講 座 , 內 容 包 括 : 條 例 的 一 般 簡 介 、 六 項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豁 免 以 及 罪 行 及 補 償 。 有 興 趣 參 加 講 座 人 士 可 致 電 2877 7152 查 詢 詳 情 , 或 瀏 覽 公 署 的 網 頁 : www.pcpd.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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