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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tethoughts 這 份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每 季 通 訊,向 機 構 提 供 有 關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良 好 行 事 方 式 的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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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潮 ( 網 上 版 本 )
(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通 訊 )
2001 年 五 月 第 七期

專題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的 闡 釋 的 演 變 過 程

假 如 你 的 工 作 涉 及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 下 稱 條 例 ) , 或 者 是 工 作 上 面 對 有 關 條 例 中 某 些 條 文 的 釋 義 的 問 題 , 你 的 經 驗 會 令 你 體 會 到 闡 釋 條 文 定 義 的 困 難 。 這 可 算 是 一 件 不 易 應 付 的 工 作 。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人 員 來 說 , 縱 使 這 是 我 們 每 天 的 工 作 , 我 們 仍 然 感 到 這 份 工 作 殊 不 容 易 。

導 致 這 種 情 況 的 原 因 很 多 。 首 先 , 有 人 或 許 會 認 為 法 例 原 本 就 是 很 難 理 解 的 。 不 過 , 鑑 於 條 例 的 本 質 獨 特 , 覆 蓋 範 圍 非 常 廣 泛 , 令 闡 釋 條 文 的 工 作 更 加 困 難 。 基 本 來 說 , 「 個 人 資 料 」 一 詞 實 際 上 包 含 了 所 有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 可
用 以 確 認 在 世 人 士 的 身 分 的 紀 錄 資 料 。

由 於 條 例 的 覆 蓋 範 圍 廣 泛 , 條 例 的 核 心 條 文 便 採 用 了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的 形 式 。 由 於 這 些 原 則 所 採 用 的 字 眼 含 義 較 闊 , 致 令 在 闡 釋 這 些 原 則 時 有 很 大 的 靈 活 性 。 不 過 , 作 為 條 例 的 執 行 機 構 , 公 署 必 須 設 法 使 用 在 一 些 法 律 上 一 看 便 知 是 正 確 、 一 致 及 在 個 案 的 相 應 情 況 下 合 理 的 方 法 闡 釋 有 關 條 文 。 這 其 實 是 一 件 不 容 易 的 事 , 尤 其 是 條 例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才 開 始 實 施 , 只 有 很 少 可 決 定 條 例 各 項 條 文 釋 義 的 判 例 可 加 以 援 引 。

另 一 方 面 ,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 公 署 須 對 條 例 各 項 條 文 的 釋 義 制 訂 明 確 立 場 。 其 中 一 種 情 況 是 公 署 收 到 涉 嫌 違 反 條 例 規 定 的 投 訴 數 字 持 續 高 企 。 (由 公 署 開 始 運 作 至 撰 文 時 的 四 年 半 內 , 公 署 共 收 到 超 過 2,000宗 投 訴 。 ) 在 處 理 這 些 投 訴 的 過 程 中 , 公 署 須 將 條 文 應 用 於 不 同 的 實 際 情 況 , 因 而 在 這 方 面 累 積 了 相 當 的 經 驗 , 為 公 署 闡 釋 該 等 條 文 的 「 立 場 」 提 供 了 一 個 穩 固 的 基 礎 。 在 某 些 個 案 中 , 公 署 是 參 照 有 關 方 面 的 法 律 專 家 的 見 解 而 得 出 有 關 意 見 的 。

不 過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雖 然 公 署 在 履 行 日 常 的 職 能 時 , 對 條 例 某 些 條 文 的 釋 義 會 有 本 身 的 見 解 , 但 條 例 並 無 賦 予 該 等 見 解 法 律 約 束 力 , 尤 其 是 如 公 署 對 某 相 關 條 文 的 釋 義 關 乎 某 一 投 訴 的 決 定 , 則 涉 案 一 方 是 有 權 就 該 等 決 定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事 實 上 , 與 公 署 處 理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相 比 ,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上 訴 的 個 案 不 算 多 。 (至 撰 文 時 , 共 有 約 30多 宗 上 訴 個 案 。 ) 雖 然 在 大 部 分 有 關 個 案 中 ,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均 維 持 公 署 的 決 定 , 只 有 在 極 少 數 的 個 案 中 , 委 員 會 才 否 決 公 署 對 某 些 條 文 的 釋 義 。 (其 中 一 個 值 得 注 意 的 例 子 , 是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在 一 宗 個 案 中 , 認 為 條 例 附 表 1的 保 障 資 料 第 4原 則 只 適 用 於 個 人 資 料 的 儲 存 及 傳 輸 , 其 他 方 面 概 不 適 用 。 這 見 解 與 公 署 早 前 得 出 的 意 見 相 悖 。 ) 發 生 此 事 後 , 公 署 在 其 後 的 投 訴 個 案 中 當 然 要 採 納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意 見 。

此 外 , 涉 案 者 (理 論 上 可 以 , 但 卻 甚 少 運 用 )可 透 過 司 法 覆 核 程 序 挑 戰 公 署 對 條 例 某 些 條 文 所 作 出 的 釋 義 。 至 目 前 為 止 , 只 有 一 宗 個 案 訴 諸 該 等 程 序 。 不 過 , 有 關 個 案 其 後 呈 交 上 訴 法 庭 處 理 , 結 果 是 上 訴 法 庭 作 出 的 裁 決 , 對 條 例 的 整 體 釋 義 有 著 重 大 的 影 響 。

特 別 是 在 東 周 刊 督 印 有 限 公 司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個 案 中 , 上 訴 法 庭 裁 定 在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行 為 中 , 資 料 使 用 者 必 須 藉 該 行 為 匯 集 已 識 辨 其 身 分 的 人 士 , 或 設 法 或 欲 識 辨 其 身 分 的 人 士 的 資 料 , 有 關 行 為 才 屬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 基 於 條 例 中 並 無 此 項 明 確 規 定 , 上 述 裁 決 因 而 對 個 人 資 料 的 「 收 集 」 定 下 了 一 個 重 要 的 註 釋 。 繼 此 個 案 後 , 公 署 已 將 上 訴 法 庭 的 裁 決 , 納 入 公 署 對 有 關 條 文 的 釋 義 內 。

在 執 行 條 例 的 規 定 方 面 , 公 署 至 今 已 累 積 了 四 年 多 的 經 驗 , 現 在 正 是 有 系 統 地 與 社 會 分 享 它 的 多 年 經 驗 和 心 得 的 適 當 時 刻 。 有 鑑 於 此 , 公 署 計 劃 在 本 年 底 就 條 例 各 主 要 條 文 的 釋 義 出 版 小 冊 子 。 公 署 相 信 這 會 加 強 市 民 對 條 例 及 某 些 條 文 的 認 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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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的 法 律 總 監 : (潘光沛)

假 如 電 視 劇 集 「 甜 心 俏 佳 人 」 使 你 覺 得 律 師 (Ally McBeal)不 是 高 深 莫 測 , 但 亦 是 一 群 古 靈 精 怪 的 人 , 那 你 只 是 對 了 一 半 。 值 得 慶 幸 的 是 , 律 師 行 業 內 還 有 許 多 認 真 工 作 , 兼 且 致 力 保 障 香 港 市 民 的 權 益 的 人 。

公 署 的 法 律 總 監 潘 光 沛 在 過 去 三 年 來 一 直 以 此 為 他 的 目 標 。 他 畢 業 於 香 港 大 學 , 在 加 入 公 署 前 曾 在 前 立 法 局 工 作 。 潘 律 師 所 領 導 的 部 門 共 有 三 位 律 師 , 專 責 處 理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下 稱 「 條 例 」 )的 法 律 事 宜 。 身 為 公 署 的 法 律 總 監 , 潘 律 師 必 須 具 備 良 好 的 判 斷 能 力 、 清 晰 的 思 路 及 堅 毅 不 屈 的 精 神 。

潘 律 師 憶 述 : 「 當 我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加 入 公 署 時 , 發 覺 工 作 上 有 很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 因 為 條 例 還 是 剛 剛 實 施 不 久 , 需 要 有 人 對 它 的 法 律 釋 義 作 出 明 確 的 闡 釋 。 」

談 到 他 的 工 作 , 潘 律 師 將 自 己 比 喻 為 一 個 全 能 的 顧 問 。 他 說 : 「 雖 然 我 隸 屬 法 律 組 , 但 我 的 工 作 範 圍 很 廣 。 」 他 的 工 作 包 括 監 察 香 港 各 個 公 私 營 部 門 在 私 隱 保 障 方 面 的 進 展 、 審 閱 公 署 出 版 的 刊 物 , 以 及 向 沒 有 遵 守 條 例 規 定 的 人 士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 這 些 工 作 令 潘 律 師 及 他 的 同 事 忙 個 不 休 。 他 續 稱 : 「 個 人 資 料 所 涉 及 的 題 材 甚 廣 。 任 何 洩 露 他 人 身 分 資 料 的 行 為 都 可 能 侵 犯 了 他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由 於 條 例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 故 我 們 必 須 密 切 監 察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強 制 性 行 動 。 」

潘 律 師 須 經 常 面 對 工 作 壓 力 。 在 加 入 公 署 前 , 潘 律 師 曾 協 助 前 立 法 局 草 擬 基 本 法 的 中 文 版 本 。 他 是 執 業 律 師 , 在 過 去 多 年 曾 負 責 商 業 法 方 面 的 工 作 。 過 去 豐 富 的 工 作 經 驗 , 讓 他 可 從 容 面 對 法 律 總 監 一 職 的 各 項 挑 戰 ; 他 擁 有 優 秀 的 語 文 能 力 , 無 論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進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都 能 應 付 裕 如 。 在 香 港 這 樣 一 個 國 際 大 都 市 中 , 這 是 一 項 必 備 的 條 件 。

潘 律 師 的 辦 公 室 整 潔 明 亮 , 但 卻 堆 滿 了 日 常 須 處 理 的 文 件 。 身 為 法 律 總 監 的 一 項 首 要 任 務 是 正 確 地 闡 釋 私 隱 條 例 的 定 義 。 「 我 要 確 保 我 們 所 實 施 的 法 例 是 清 晰 明 確 的 。 」 潘 律 師 說 。 他 一 邊 翻 閱 公 署 的 守 則 , 一 邊 閱 讀 條 例 的 條 文 。 顯 而 易 見 , 他 必 須 小 心 審 閱 守 則 的 每 一 部 分 , 以 便 清 晰 明 確 地 闡 釋 它 的 適 用 範 圍 。

身 為 法 律 總 監 , 潘 律 師 指 出 他 的 目 標 是 要 透 過 教 育 改 變 市 民 對 條 例 的 態 度 , 這 即 是 說 必 須 維 護 一 個 公 平 及 一 致 的 法 律 標 準 , 令 社 會 各 階 層 和 睦 相 處 。 他 說 : 「 我 們 首 要 的 工 作 是 溝 通 。 公 署 自 成 立 以 來 , 每 年 都 進 行 市 民 意 見 調 查 , 了 解 他 們 對 條 例 的 理 解 。 我 們 發 現 經 過 多 年 的 公 眾 推 廣 活 動 及 教 育 , 市 民 一 般 都 對 公 署 的 工 作 範 圍 有 較 深 的 認 識 。 」

公 署 目 前 並 無 檢 控 權 力 , 但 如 有 人 違 反 條 例 覆 蓋 範 圍 內 的 任 何 規 定 , 公 署 可 進 行 書 面 查 詢 。 在 這 情 況 下 , 涉 案 者 必 須 作 出 書 面 承 諾 , 確 保 不 會 再 犯 。 如 重 複 違 例 , 則 公 署 可 將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警 方 處 理 。 有 人 或 許 會 看 扁 公 署 只 可 透 過 執 行 通 知 執 行 條 例 的 規 定 , 但 卻 沒 有 檢 控 權 力 。 潘 氏 對 此 有 不 ?P的 見 解 。 他 認 為 大 家 必 須
以 正 面 而 非 負 面 的 態 度 面 對 此 事 。

潘 律 師 說 : 「 你 可 以 形 容 我 們 執 法 的 手 法 溫 和 。 但 如 涉 案 者 重 複 違 法 , 我 們 一 定 會 設 法 令 他 們 面 對 檢 控 。 」 他 指 出 公 署 在 工 作 上 與 警 方 保 持 密 切 關 係 。 他 說 : 「 有 多 宗 個 案 已 交 由 法 庭 處 理 。 我 們 對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是 認 真 的 。 」

在 潘 律 師 的 努 力 下 , 公 署 希 望 能 在 法 律 方 面 , 為 機 構 及 市 民 定 下 界 限 , 以 防 個 人 資 料 被 他 人 濫 用 。 在 各 行 各 業 中 , 公 署 曾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及 信 貸 提 供 者 等 制 訂 實 務 守 則 。 此 外 , 公 署 亦 密 切 關 注 智 能 式 身 分 證 的 發 展 ,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影 響 。 他 說 : 「 我 們 必 須 與 社 會 的 脈 膊 配 合 , 這 點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因 為 條 例 隨 時 有 可 能 出 現 新 的 適 用 情 況 , 我 們 必 須 對 此 作 出 迅 速 的 反 應 。 如 須 制 訂 新 的
條 款 或 守 則 , 我 們 是 義 不 容 遲 的 。 」

潘 律 師 認 為 傳 媒 的 廣 泛 報 導 , 有 助 加 速 改 變 人 們 對 各 項 社 會 問 題 的 態 度 , 故 此 法 律 組 會 審 查 公 署 發 出 的 新 聞 稿 , 並 處 理 傳 媒 的 一 些 查 詢 。 那 麼 他 是 否 十 分 重 視 公 共 關 係 呢 ? 「 面 向 群 眾 是 必 須 的 。 我 們 的 工 作 重 點 是 正 確 地 闡 釋 條 例 的 規 定 , 使 之 清 楚 易 明 。 制 訂 條 例 的 目 的 是 保 障 市 民 ; 若 大 家 對 條 例 有 較 深 入 的 理 解 , 生 活 亦 隨 之 會 變 得 更 美 好 。 」

潘 律 師 目 前 的 工 作 非 常 繁 重 , 但 他 都 能 應 付 裕 如 。 他 解 釋 道 : 「 我 是 因 為 當 中 的 挑 戰 , 才 出 任 這 個 職 位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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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的 大 使

當 Rebecca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加 入 公 署 為 培 訓 主 任 時 , 她 發 現 她 的 工 作 並 非 想 像 中 簡 單 。 事 實 上 , 她 已 成 為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條 例 推 廣 大 使 。

「 我 知 道 在 工 作 上 許 多 時 都 要 面 對 市 民 大 眾 。 」 活 潑 而 健 談 的 Rebecca說 。 「 由 於 我 的 工 作 涉 及 法 例 , 對 許 多 人 有 所 影 響 , 我 因 而 感 到 有 點 兒 壓 力 。 」

Rebecca已 加 入 公 署 一 年 半 , 深 深 體 會 到 作 為 公 署 的 培 訓 主 任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 每 周 Rebecca需 為 不 同 的 行 業 , 例 如 銀 行 業 、 保 險 業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者 , 以 及 市 民 大 眾 舉 辦 三 至 五 次 講 座 。 她 亦 因 此 而 成 為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大 使 。

她 說 : 「 我 喜 歡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與 各 行 各 業 的 人 接 觸 。 但 這 份 工 作 還 與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法 例 有 關 , 因 而 更 具 挑 戰 性 。 」

加 入 公 署 之 前 , Rebecca在 一 間 公 共 事 業 公 司 擔 任 培 訓 主 任 。 雖 然 如 此 , 公 署 對 她 來 說 仍 然 是 一 個 全 新 的 工 作 環 境 。 她 不 但 須 對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下 稱 「 條 例 」 )有 透 徹 的 認 識 , 同 時 更 須 以 輕 鬆 及 深 入 淺 出 的 態 度 向 市 民 大 眾 講 述 條 例 的 規 定 , 以 免 他 們 因 條 例 中 的 法 律 術 語 而 感 到 混 淆 。

Rebecca 補 充 道 : 「 加 入 公 署 初 期 , 我 對 條 例 的 認 識 不 深 。 」 為 充 實 自 己 , 她 細 心 收 聽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演 詞 的 錄 音 帶 , 並 且 與 培 訓 經 理 一 起 執 行 她 的 第 一 次 任 務 。

「 那 一 次 我 確 實 有 點 緊 張 , 因 為 條 例 實 際 上 就 是 法 律 , 在 面 對 市 民 大 眾 的 一 剎 那 , 我 真 不 知 道 他 們 會 提 出 甚 麼 問 題 。 」 她 解 釋 說 。 「 我 必 須 先 對 條 例 及 各 套 實 務 守 則 有 透 徹 的 認 識 , 始 能 幫 助 大 家 理 解 當 中 的 規 定 。 」

Rebecca說 她 第 一 次 會 見 市 民 時 , 便 深 深 體 會 到 他 們 的 確 對 條 例 有 所 誤 解 。 其 中 一 項 最 常 見 的 誤 解 , 是 市 民 普 遍 認 為 條 例 是 萬 能 的 , 可 保 障 各 方 面 的 私 隱 , 例 如 纏 擾 行 為 。 這 其 實 是 不 對 的 。 她 解 釋 條 例 只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例 如 個 人 的 身 分 、 性 別 、 及 財 政 狀 況 等 個 人 資 料 的 私 隱 。

Rebecca的 鑽 研 精 神 促 使 她 為 聽 眾 度 身 定 做 講 座 內 容 , 以 配 合 他 們 的 特 有 需 要 。 舉 例 來 說 , 她 有 時 會 在 機 構 內 為 負 責 人 力 資 源 的 職 員 舉 辦 培 訓 講 座 , 說 明 應 如 何 正 確 地 處 理 員 工 的 資 料 , 以 及 在 出 現 違 例 情 況 時 , 市 民 期 望 條 例 可 為 他 們 提 供 甚 麼 保 障 。

最 近 的 熱 門 話 題 是 銀 行 如 何 使 用 , 或 有 可 能 會 在 不 自 覺 間 濫 用 了 客 戶 的 機 密 資 料 。 在 研 究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 Rebecca發 現 一 個 家 庭 的 兩 名 成 員 在 同 一 銀 行 開 設 有 不 同 戶 口 。 銀 行 持 有 客 戶 的 住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等 資 料 , 故 上 述 兩 名 家 庭 成 員 在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 其 中 一 名 成 員 拖 欠 咭 數 , 但 銀 ?瑹 o無 法 與 他 取 得 聯 絡 。 銀 行 於 是 利 用 住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翻 查 客 戶 資 料 庫 , 取 得 另 一 成 員 的 資 料 及 利 用 有 關 資 料 聯 絡 該 人 。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 此 舉 屬 於 濫 用 個 人 資 料 , 因 為 條 例 不 容 許 未 獲 當 事 人 同 意 而 改 變 當 初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用 途 。 Rebecca 解 釋 道 : 「 透 過 這 樣 的 例 子 , 我 們 清 楚 告 知 銀 行 職 員 ?
做 法 可 能 侵 犯 了 他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

她 續 稱 : 「 我 要 設 法 講 得 動 聽 , 這 樣 才 能 引 起 聽 眾 的 興 趣 。 歸 根 究 底 , 我 講 解 的 內 容 涉 及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 而 並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對 這 條 法 例 感 興 趣 的 。 不 過 , 如 我 們 列 舉 一 些 典 型 的 例 子 , 令 有 關 個 案 內 容 變 得 較 為 生 動 ,
則 許 多 人 是 願 意 從 中 學 習 的 。 」 她 說 。

不 久 前 , 公 署 與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劇 社 聯 合 舉 辦 巡 迴 話 劇 表 演 , 以 加 強 大 家 對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意 義 。 Rebecca亦 有 參 與 當 中 的 工 作 。

「 這 是 深 入 社 群 的 一 個 好 辦 法 。 話 劇 以 生 動 活 潑 的 方 式 向 市 民 闡 明 條 例 的 規 定 。 事 實 上 , 觀 眾 都 全 神 貫 注 欣 賞 話 劇 表 演 , 對 之 頗 感 興 趣 。 」 她 補 充 說 。

「 我 喜 歡 與 人 接 觸 的 工 作 及 向 他 們 講 解 條 例 的 規 定 。 因 此 , 每 當 他 們 向 我 道 謝 , 說 我 幫 助 了 他 們 更 認 識 條 例 時 , 我 感 到 很 高 興 , 感 到 自 己
對 社 會 作 出 了 貢 獻 。 」 Rebecca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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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aint Cases

收 集 顧 客 的 信 用 咭 副 本

某 流 動 電 話 公 司 要 求 以 信 用 咭 自 動 繳 帳 的 顧 客 提 供 他 們 的 信 用 咭 副 本 , 理 由 是 發 咭 銀 行 規 定 必 須 這 樣 做 。 在 顧 客 親 身 遞 交 申 請 的 情 況 下 , 有 關 做 法 並 不 合 理 , 因 流 動 電 話 公 司 可 即 時 核 實 顧 客 所 出 示 的 信 用 咭 。 發 咭 銀 行 並 無 規 定 可 為 核 實 目 的 而 收 集 顧 客 的 信 用 咭 副 本 。 流 動 電 話 公 司 在 有 關 活 動 中 收 集 顧 客 的 信 用 咭 副 本 屬 收 集 超 乎 適 度 的 資 料 。

PCPD Activities

私 隱 週 空 前 成 功

為 了 提 高 市 民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保 障 的 認 識 , 公 署 舉 辦 了 為 期 一 周 的 宣 傳 活 動 。 私 隱 週 包 括 多 項 為 不 同 階 層 而 設 的 活 動 , 例 如 巡 迴 表 演 等 均 吸 引 了 不 少 觀 眾 , 反 應 熱 烈 , 並 已 完 滿 結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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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劉 嘉 敏 先 生 ( 右 一 ) 、 商 業 電 台 策 劃 發 展 總 監 楊 素 珊 小 姐 及 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林 永 康 先 生 為 《 私 隱 權 益 全 面 展 》 巡 迴 展 覽 主 持 揭 幕 儀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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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私 隱 權 益 全 面 show》 由 鄭 裕 玲 小 姐 及 林 曉 峰 先 生 主 持 。

私 隱 週 在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開 始 舉 行 , 首 項 活 動 是 在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舉 辦 的 「 新 經 濟 下 的 電 子 私 隱 」 (E-Privacy in the New Economy)研 討 會 。 研 討 會 開 幕 典 禮 由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局 長 尤 曾 家 麗 女 士 、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專 員 湯 信 先 生 (Mr. Mozelle Thompson)以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劉 嘉 敏 先 生 主 持 。 參 加 者 有 機 會 聆 聽 十 二 位 本 地 及 海 外 專 家 發 表 他 們 在 私 隱 問 題 , 包 括 消 費 者 與 電 子 私 隱 、 跨 境 資 料 傳 輸 、 工 作 地 點 的 監 察 活 動 、 電 子 商 貿 的 法
律 問 題 及 私 隱 影 響 評 估 方 面 的 高 見 。

公 署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曾 舉 辦 「 第 二 十 一 屆 國 際 私 隱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障 研 討 會 」 , 反 應 熱 烈 , 今 年 再 接 再 勵 , 舉 辦 這 一 個 本 地 私 隱 研 討 會 。 研 討 會 全 場 滿 座 , 共 吸 引 了 三 百 多 名 人 仕 參 加 , 並 聚 精 會 神 地 聆 聽 各 講 者 的 演 講 。

公 署 更 在 研 討 會 上 首 次 派 發 一 本 名 為 《 電 子 私 穩 : 建 立 對 電 子 商 業 的 信 任 和 信 心 的 政 策 方 案 》 的 管 理 人 員 指 南 小 冊 子 , 闡 述 在 政 策 方 面 建 立 顧 客 對 電 子 商 業 的 信 任 和 信 心 的 手 法 。 這 是 首 本 有 關 網 上 商 業 手 法 涉 及 個 人 資 料 的 收 集 的 叢 書 。 公 署 還 會 繼 續 出 版 主 題 與 電 子 商 業 和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有 關 , 例 如 私 隱 資 料 評 估 的 指 南 。

來 自 亞 洲 各 地 的 私 隱 官 員 在 私 隱 週 的 第 二 日 聚 首 一 堂 , 彼 此 交 流 保 障 私 隱 的 意 見 及 分 享 經 驗 。 此 外 , 這 批 來 自 10個 不 同 城 市 的 私 隱 保 障 代 表 亦 藉 此 機 會 討 論 不 同 司 法 區 的 私 隱 保 障 趨 勢 。

此 外 , 公 署 分 別 在 時 代 廣 場 及 沙 田 新 城 市 廣 場 為 市 民 舉 辦 了 兩 場 大 型 巡 迴 表 演 及 展 覽 , 邀 請 本 地 流 行 歌 手 即 場 表 演 及 與 觀 眾 玩 遊
戲 , 吸 引 了 不 少 市 民 欣 賞 和 參 加 。

在 三 月 三 十 日 , 劉 嘉 敏 先 生 與 教 育 署 署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在 記 者 招 待 會 中 公 佈 了 「 青 少 年 私 隱 網 頁 設 計 比 賽 」 的 詳 情 。 比 賽 由 公 署 及 教 育 署 聯 合 舉 辦 。 參 賽 的 中 學 生 可 藉 設 計 提 高 朋 輩 的 個 人 資 料 保 障 意 識 的 網 頁 , 贏 取 手 提 電 腦 、 雷 射 彩 色 打 印 機 、 雷 射 光 碟 燒 錄 器 、 桌 面 噴 墨 打 印 機 、 獎 金 及 獎 座 等 豐 富 獎 品 。 各 項 獎 品 由 惠 普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自 動 系 統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及 東 寶 電 腦 有 限 公 司 慷 慨 贊 助 。

本 港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者 都 知 道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實 務 守 則 》 已 於 本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 公 署 於 私 隱 週 期 間 舉 辦 了 兩 場 公 開 講 座 講 解 此 守 則 , 讓 市 民 有 機 會 認 識 到 在 僱 傭 的 每 一 個 階 段 , 在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方 面 的 新 規 定 。 此 外 , 公 署 亦 安 排 在 電 視 及 電 台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 以 提 高 市 民 對 此 事 的 關 注 。

由 香 港 電 視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製 作 , 於 四 月 一 日 在 翡 翠 台 現 場 直 播 的 綜 合 晚 會 --- 《 私 隱 權 益 全 面 SHOW 》 , 是 整 個 私 隱 週 的 高 潮 。 當 晚 收 看 該 節 目 的 觀 眾 高 達 一 百 二 十 多 萬 人 , 公 署 在 節 目 播 出 後 亦 收 到 甚 多 查 詢 , 進 一 步 證 明 市 民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關 注 及 理 解 已 有 所 提 高 。

私 隱 週 廣 受 市 民 觀 迎 , 公 署 深 感 鼓 舞 , 日 後 在 適 當 時 間 將 再 舉 辦 同 類 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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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嘉 敏 先 生 與 會 議 專 題 演 講 嘉 賓 ,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專 員 湯 信 先 生 (Mr Mozelle Thompson)於 會 議 上 與 參 加 者 交 流 意 見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劉 嘉 敏 先 生 於 會 議 開 幕 儀 式 中 頒 贈 紀 念 品 予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局 長 尤 曾 家 麗 女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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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署 署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與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劉 嘉 敏 先 生 出 席 青 少 年 私 隱 網 頁 設 計 比 賽 的 記 者 招 待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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