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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熱門投訴汲取經驗
保障自己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自一九九六年成立以來,至今已處理了超過5,000宗投訴。從投訴數字按年遞增的趨勢來看,市民對保障自己私隱的意識日漸提高。
猜猜哪類型的投訴佔最多數?當中的過程和結果又是怎樣的呢?今期的公署通訊除了回顧上年度的投訴個案外,亦訪問了首席個人資料主任陳建田先生,藉真實個案來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應注意的保障個人資料事項。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至二零零四年三月期間,公署共接獲919宗投訴,比上年度同期906宗投訴微升1.4%。當中約71%(655宗)投訴私營機構,10%(95宗)投訴公營機構,餘下的19%(169宗)則投訴個人。
縱觀655宗投訴私營機構的個案當中,161宗與財務機構有關,其中50宗與收數事宜有關;23宗與財務機構使用個人資料於直銷活動有關,當中包括將客戶個人資料轉交予其他機構作產品推廣。
電訊業是僅次於財務機構被投訴頗多的行業,佔124宗。其中28宗是與電訊公司追收欠帳時使用個人資料有關,26宗則與電訊公司替客戶申請其他服務、扣除客戶費用或濫收費用有關。
陳建田透露,在處理有關使用個人資料作追收欠帳的投訴時,發現一些投訴人有時候會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規限有所誤解。在一些個案中,投訴人不願其個人資料被移轉予收數公司,因而向公署作出投訴。陳建田指出,一般來說,使用欠債人的個人資料來追討未償還債項,與收集資料的目的直接有關,如此使用個人資料並無不妥之處。當然,有關機構只可向其僱用的收數公司披露履行此目的所需資料,並且在向債務人收集資料時告知有關的披露。
為了令讀者易於理解條例的使用,陳建田特地列舉了三類違例情況,讓大家參考,日後若遇上類似情況,便懂得如何應對,保障自己的個人資料。
跨業直銷活動
在上年度處理的投訴個案中,有94宗與直銷活動有關,當中12宗與跨業直銷活動有關。所謂「跨業直銷活動」,即是由「甲」公司持有的客戶(包括舊客戶)個人資料被移轉或披露予「乙」公司,以進行「聯合促銷計劃」,該計劃是由甲公司及乙公司聯名進行,向客戶促銷甲公司或乙公司的產品或服務。
在一宗投訴中,一名市民投訴他持有的信用卡之發卡銀行未得他同意便將他的個人資料轉交給一間保險公司以電話向他推銷保險。
經調查後,銀行承認將投訴人詳盡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及信用卡號碼,轉交保險公司作推銷保險之用。銀行表示,事前已通知顧客會將他們的個人資料應用於銷售財務產品,而保險服務屬於財務產品,因此認為有關資料轉移與之前所作的通知內提及的使用目的一致。
陳建田說:「縱使銀行將顧客的個人資料移轉予保險公司作推銷保險之用,可能與當初收集顧客個人資料目的直接有關;然而,就推銷目的而言,銀行其實只需轉交客戶的聯絡資料如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等予保險公司便足夠。但銀行轉交客戶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及信用卡號碼,屬於超乎適度及過量。基於上述原因,公署認為銀行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陳建田補充,明白商業機構向客戶推銷產品是無可厚非的,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條例的規定,確保不會濫用或隨便向第三者披露客戶的個人資料。為了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公署在三月份發出《個人資料私隱:跨業直銷活動指引》,讓機構在使用客戶個人資料作跨業直銷活動時參考。
遺失顧客申請表
另一方面,公署亦處理多宗機構遺失顧客服務申請表的投訴。在一宗投訴中,某銀行在一商場內進行信用卡外展促銷,投訴人即場填寫申請表及提交身份證副本予銀行職員申請。申請表中當然詳細收集了投訴人的姓名、地址、電話、工作地址、薪酬等個人資料。其後,投訴人接獲銀行通知,指當日他所遞交的信用卡申請表及身份證副本被一名職員在回家途中遺失於公共汽車上,遍尋不獲。投訴人自然極表不滿,因此向公署投訴。
經調查後,公署發現該銀行原來並未有就外展促銷活動制訂政策或措施,來指示職員應如何保護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因而違反了條例保障資料第4原則有關個人資料保安的規定。該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確保其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其他使用所影響。
陳建田解釋:「根據條例第50條,如私隱專員認為資料使用者已違反了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而違反行為很有可能持續或重複發生的話,私隱專員可向有關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示其採取步驟,糾正違例事項。該銀行經常進行外展促銷活動,但未有制訂適當政策或措施來安全地保存及運送客戶的申請表;為避免同類事件發生,私隱專員向該銀行發出執行通知,指示它制訂外展促銷活動推廣信用卡申請的政策及行事方式,確保客戶的個人資料是在保安良好的情況下儲存及傳送,並將有關措施通知員工,確保他們依從。」
最後該銀行承諾依照執行通知的指示,重新制訂外展促銷活動的工作流程,確保客戶個人資料獲得保障。此外,該銀行亦改變了處理客戶申請表的做法,規定職員於促銷活動完結後須將所收集到的客戶申請表及有關文件交回就近的分行或辦事處,代替以往職員將文件帶回家中,翌日才交回公司的做法。
機構在街頭或商場內進行外展促銷活動,要求顧客提供個人資料的情況非常普遍。陳建田提醒市民,若在這種情況下提供個人資料,必須格外留神,尤其是在填寫有關服務申請表時,應先確定向你收集資料的人之身份的真確性,以及考慮他們是否能妥善地保存收集到的個人資料。如有懷疑,便千萬不要隨便奉上自己的個人資料。
與求職有關的投訴
公署在上年度共接獲五宗與「匿名」招聘廣告收集個人資料有關的投訴。根據《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下稱「守則」)規定,刊登招聘廣告時,如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必須述明身份,即表露機構名稱,否則可能會被視為以不公平的方法收集個人資料而違反條例的規定。舉例來說,機構如在招聘廣告中要求求職者將履歷寄往郵政信箱,卻沒有披露其身份的話,便違反了守則以致條例的規定。詳情請參閱公署印製的《招聘廣告方面的常問問題》資料概覽。
此外,求職者在面試時亦往往需要提供大量個人資料,甚至身份證副本。其實,除非求職者已接受聘任,否則的話,準僱主斷不應在招聘階段收集求職者的身份證副本。另外,準僱主亦不應要求求職者提供與考慮求職者是否適合聘用無關的個人資料,例如信用卡號碼,甚至銀行戶口資料。這些都屬過量收集,違反守則的規定。
把自己的敏感資料交給完全不知底蘊,甚至連名字也不知道的陌生人,是多麼冒險的事情!「我們明白求職者的心情,恐怕不盡量合作便會影響被取錄的機會。其實,有時候準僱主要求的資料可能過量,我們必須了解所需資料的用途,認為合理,才應提供。一間作出過份要求的機構,你認為會是一個好僱主嗎?求職者更不應低估可能引致的嚴重後果,墜入騙徒陷阱。」
為了提醒市民時刻保持保障私隱的意識,公署設計了一個「提防求職陷阱」網上遊戲,寓知識於遊戲,讓大家輕輕鬆鬆學習有關求職時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有興趣的讀者可登入公署網頁www.pcpd.org.hk玩一玩這個遊戲。
身為首席個人資料主任的陳建田先生,處理了這麼多投訴,有甚麼心得可以忠告市民呢?「最重要的是了解收集資料的目的、用途和實際需要。生活在香港這個國際大都會,資料流通是商業社會必然的事。市民在不同情況下確實需要提供個人資料,以便他人向我們提供產品或服務。話雖如此,我們亦應該時刻警覺,考慮為甚麼要收集我的個人資料?收集的資料是否適度?如有疑問,應該向對方查詢,若對答覆感到不滿,可與對方相討,甚至考慮是否拒絕提供,以免招致不必要的損失。」為了幫助市民解答疑慮,公署正編製不同處境的資料指引,提供與條例有關的要求和權利,讓市民懂得保障自己的個人資料。當然,如有疑問,歡迎市民致電公署查詢(熱線電話:2827
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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