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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動 報 告
- 關 於 私 隱 的 議 題
實
務 守 則
根 據 條 例 第 12(1)條 , 私 隱
專 員 可 核 准 及 發 出 實 務 守 則 , 就 條 例 的 任 何 規 定 (包 括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提 供 實 務 性
指 引 。 有 關 守 則 可 由 某 一 行 業 或 專 業 或 私 隱 專 員 制 訂 。 在 核 准 實 務 守 則 前 , 私 隱
專 員 須 諮 詢 守 則 所 適 用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代 表 團 體 , 或 他 認 為 合 適 的 其 他 有 利 害 關
係 的 人 。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的 修 訂
繼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後 , 私 隱 專 員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八 日 核 准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的 修
訂 事 項 , 而 該 等 修 訂 事 項 亦 於 同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修 訂 後 的 守 則 對 個 人 的 信
貸 資 料 提 供 較 佳 保 障 , 同 時 准 許 放 寬 某 些 資 料 在 保 留 期 間 及 披 露 方 面 的 規 定 。 此
舉 所 依 據 的 邏 輯 是 任 何 放 寬 措 施 都 不 能 超 越 確 保 嚴 謹 信 貸 評 估 所 必 需 的 規 定 。 此
外 , 修 訂 事 項 亦 紓 緩 了 信 貸 行 業 所 面 對 的 一 些 運 作 上 的 問 題 。 修 訂 事 項 主 要 包 括
下 述 方 面 :
| a) |
放 寬 資 料 的 保 留
期 間 及 使 用 :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獲 准 將 信 貸 申 請 資 料 的 保 留 期 間 由 90日
延 長 至 五 年 , 而 檔 案 活 動 資 料 的 保 留 期 間 亦 獲 准 由 12個 月 延 長 至 5年 。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亦 可 使 用 這 些 記 錄 資 料 作 信 貸 評 分 , 但 卻 只 可 向 信 貸 提 供 者 發 放
在 五 年 中 的 最 近 兩 年 所 匯 集 的 資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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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額 外 保 障 措 施 :
限 制 信 貸 提 供 者 只 可 在 批 出 、 檢 討 或 續 批 個 人 信 貸 時 查 閱 個 人 的 信 貸 資 料 。
至 於 已 解 除 破 產 人 士 的 欠 帳 資 料 ,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必 須 在 由 解 除 破 產 日 期
起 計 五 年 內 , 將 該 等 欠 帳 資 料 自 記 錄 中 刪 除 。 此 外 , 公 眾 記 錄 中 關 於 某 人 的
破 產 資 料 , 例 如 官 方 記 錄 中 的 宣 布 破 產 或 解 除 破 產 資 料 的 保 留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年 , 由 有 關 宣 布 日 期 起 計 。 |
《 監 察 活 動 及 工 作 期
間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實 務 守 則 》 草 擬 本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八 日 ,
公 署 發 表 《 監 察 活 動 及 工 作 期 間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實 務 守 則 》 草 擬 本 諮 詢 文 件 , 邀
請 各 公 私 營 機 構 及 市 民 大 眾 就 守 則 的 草 擬 條 文 發 表 意 見 。 守 則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為
在 工 作 期 間 監 察 及 記 錄 僱 員 的 活 動 及 行 為 的 僱 主 提 供 實 務 性 指 引 。 守 則 的 條 文 設
法 在 保 障 僱 主 的 業 務 權 益 及 僱 員 的 私 隱 權 益 之 間 求 取 平 衡 。
守 則 是 在 對 多 個 因 素 作 出
詳 細 考 慮 後 制 訂 的 。 首 先 ,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的 私 隱 問 題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發 表 的 《 侵 犯 私 隱 的 民 事 責 任 》 的 諮 詢 文 件 中 提 出 這 項 建 議 。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支 持 這 項 建 議 , 認 為 有 需 要 在 僱 員 對 工 作 期 間 的 活 動 的 私 隱 期 望 與 僱 主 有 需 要
為 合 法 的 商 業 目 的 監 察 工 作 地 點 及 僱 員 的 活 動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其 次 , 科 技 發 展 已 將 監 察
系 統 的 成 本 降 低 , 基 本 上 所 有 僱 主 都 負 擔 得 來 。 這 個 趨 勢 的 自 然 結 果 是 僱 員 監 察
活 動 在 香 港 已 變 得 愈 來 愈 普 遍 。 有 些 人 認 為 這 情 況 對 工 作 期 間 的 個 人 私 隱 的 侵 犯
程 度 會 較 大 。
第 三 , 公 署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意 見 調 查 顯 示 在 485間 受 訪 機 構 中 , 63.6%已 安 裝 最 少 一 類 僱 員 監 察 設 備 , 三 分 一
的 機 構 則 已 安 裝 超 過 兩 項 監 察 設 備 。 調 查 結 果 亦 顯 示 只 有 22.1%受 訪 機 構 有 制 訂 僱
員 監 察 書 面 政 策 , 將 所 採 用 的 監 察 措 施 通 知 僱 員 。 當 受 訪 機 構 被 問 及 是 否 支 持 公
署 就 監 察 活 動 制 訂 實 務 守 則 時 , 77.6%對 此 建 議 表 示 贊 同 , 只 有 少 於 10%表 示 反 對
。
仔 細 考 慮 過 這 些 因 素 後 ,
公 署 決 定 頒 布 守 則 草 擬 本 , 涵 蓋 在 香 港 最 常 見 的 監 察 活 動 , 包 括 電 子 郵 件 監 察 、
電 腦 用 途 (互 聯 網 的 使 用 )監 察 、 電 話 監 察 , 以 及 閉 路 電 視 / 攝 錄 監 察 。 諮 詢 期 直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七 日 。
《 固 定 及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保 障 顧 客 資 料 的 實 務 守 則 》 草 擬 本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 公 署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廉 政 公 署 及 電 訊 管 理 局 攜 手 合 作 為 固 定 及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草 擬 實 務 守 則 , 目 的 是 要 為 業 界 制 訂 一 份 自 願 遵 守 的 守 則 , 開 列 各 項 保 障 客 戶 資
料 的 良 好 行 事 方 式 。 預 計 守 則 會 在 向 固 定 及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業 進 行 諮 詢 後 ,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公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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