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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就「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資料庫外洩」事件展開調查
| 日期 : 2006年3月13日 |
私隱專員就「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資料庫外洩」事件展開調查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有見「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資料庫外洩」事件事態嚴重,在未收到任何人士的投訴之前,已主動採取即時行動,對案件進行調查。
繼上週六主動與警監會聯絡及了解事件後,吳斌並於今日(3月13日)帶同公署高級職員與警監會正副主席及其他行政人員會面,在極短時間內取得扼要的初步資
料。吳斌說:「這件不幸事件令到社會各界,尤其是受影響人士極度恐慌和憂慮。由於事件涉及敏感的個人資料,公署會盡速審查詳細情況及作出應對。」
「我們得到警監會的衷誠合作,共同去檢討警監會現行處理個人資料的內部系統和方法,尋求務實的處理手法以避免事件再次發生。」吳斌說。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個人資料只可為合法的目的,並以合法及在有關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第3原則則訂明,個
人資料只可使用在收集資料時擬使用的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目的上。警監會資料庫的資料只供警監會內部使用。任何市民非法收集或使用這些資料,都會違反條例的保
障資料第1或/及第3原則。如本公署發現有人非法使用該些資料,會立即進行調查,而犯案者需面對民事或刑事責任。
吳斌說:「在保障受影響人士的大前提下,本人告誡市民不要在網上收集這些資料,而已在網上得到這些資料的人士,須立即銷毀這些資料及切勿使用這些資料作任何用途。」
公署亦關注本港各機構,尤其是持有大量市民個人資料的政府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保障資料第4原則的規定,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防止所持有的個人資料
遭到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處理或刪除;機構須考慮儲存資料的地點及設備的保安措施,並確保獲授權處理個人資料的員工有良好操守、審慎態度及辦事能力,亦
要確保在良好的保安情況下才傳送個人資料,特別是這次不幸事件後,對於以電子方式儲存及傳輸的個人資料,更加不應掉以輕心,應按可能因洩露資料而引致的損
害的嚴重性而實施保障個人資料的預防措施。
受此事影響的市民,如有需要的話,可到本公署投訴。本公署會就案件的個別情況跟進,以及儘量為投訴人提供協助。另外,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6條,因此事蒙受損害的市民,可向有關的資料使用者進行民事索償,所指的損害亦包括對感情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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