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條例全文

第 486 章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附 表 1 [第 2(1) 及 (6) 條 ]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1. 第 1 原 則 ─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及 方 式

(1)

除 非 ─ ─

(a)

個 人 資 料 是 為 了 直 接 與 將 會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職 能 或 活 動有 關 的 合 法 目 的 而 收 集 ;

   
(b)

在 符 合 (c) 段 的 規 定 下 , 資 料 的 收 集 對 該 目 的 是 必 需 的 或 直 接 與 該 目 的 有 關 的 ; 及

   
(c) 就 該 目 的 而 言 , 資 料 屬 足 夠 但 不 超 乎 適 度,否 則 不 得 收 集 資 料 。
   
(2)

個 人 資 料 須 以 ──

(a)

合 法 ; 及

   
(b)

在 有 關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下 屬 公 平 , 的 方 法 收 集 。

   
(3)

凡 從 或 將 會 從 某 人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 而 該 人 是 資 料 當 事 人 , 須 採 取 所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 以 確 保 ─ ─

(a)

他 在 收 集 該 等 資 料 之 時 或 之 前 , 以 明 確 或 暗 喻 方 式 而 獲 告 知 ─ ─

  1. 他 有 責 任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抑 或 是 可 自 願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及
  2. 如 他 有 責 任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他 若 不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便 會 承 受 的 後 果 ; 及
   
(b)

他 ─ ─

  1. 在 該 等 資 料 被 收 集 之 時 或 之 前 , 獲 明 確 告 知 ─ ─

    (A) 該 等 資 料 將 會 用 於 甚 麼 目 的 ( 須 一 般 地 或 具 體 地 說 明 該 等 目 的 ) ; 及

    (B) 該 等 資 料 可 能 移 轉 予 甚 麼 類 別 的 人 ; 及

  2. 在 該 等 資 料 首 次 用 於 它 們 被 收 集 的 目 的 之 時 或 之 前 , 獲 明 確 告 知 ─ ─

    (A)他 要 求 查 閱 該 等 資 料 及 要 求 改 正 該 等 資 料 的 權 利 ;

    (B) 該 等 要 求 可 向 其 提 出 的 個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但 在 以 下 情 況 屬 例 外 : 該 等 資 料 是 為 了 在 本 條 例 第 VIII 部 中 指 明 為 個 人 資 料 就 其 而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6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的 條 文 所 管 限 的 目 的 而 收 集 , 而 遵 守 本 款 條 文 相 當 可 能 會 損 害 該 目 的 。

2. 第 2 原 則 ─ ─ 個 人 資 料 的 準 確 性及 保 留 期 間

(1)

須 採 取 所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 以 ──

(a)

確 保 在 顧 及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被 使 用 於 或 會 被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下 ,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是 準 確 的 ;

   
(b)

若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顧 及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被 使 用 於 或 會 被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下 ,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是 不 準 確 時 , 確 保 ─ ─

  1. 除 非 該 等 理 由 不 再 適 用 於 該 等 資 料 ( 不 論 是 藉 著 更 正 該 等 資 料 或 其 他 方 式 ) 及 在 此 之 前 , 該 等 資 料 不 得 使 用 於 該 目 的 ; 或
  2. 該 等 資 料 被 刪 除 ;
   
(c)

在 於 有 關 個 案 的 整 體 情 況 下 知 悉 以 下 事 項 屬 切 實 可 行 時 ─ ─

  1. 在 指 定 日 當 日 或 之 後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的 個 人 資 料 , 在 顧 及 該 等 資 料 被 使 用 於 或 會 被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下 , 在 要 項 上 是 不 準 確 的 ; 及
  2. 該 等 資 料 在 如 此 披 露 時 是 不 準 確 的 ,

    確 保 第 三 者 ─ ─

    (A)獲 告 知 該 等 資 料 是 不 準 確 的 ; 及

    (B)獲 提 供 所 需 詳 情 , 以 令 他 能 在 顧 及 該 目 的 下 更 正 該 等 資 料 。
   
(2)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存 時 間 , 不 得 超 過 將 其 保 存 以 貫 徹 該 等 資 料 被 使 用 於 或 會 被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所 需 的 時 間 。

3. 第 3 原 則 ─ ─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如 無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訂 明 同 意 , 個 人 資 料 不 得 用 於 下 列 目 的 以 外 的 目 的 ─ ─

(a)

在 收 集 該 等 資 料 時 會 將 其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 或

   
(b)

直 接 與 (a) 段 所 提 述 的 目 的 有 關 的 目 的 。

回 到 頁 首

[上一頁圖像][目錄圖像][下一頁圖像]

此 頁 完 結


[條例簡介] [條例全文] [實務守則 / 指引]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範例]


[公署簡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公署活動] [資訊廊] [青少年私隱地帶 (遊戲)] [公署出版的刊物及錄影帶]
[查詢與投訴] [個案簡述] [聯絡公署] [搜尋] [網站指南] [圖像版本] [英文版本]


聲明/版 權 所 有 版 權 屬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所 有 , 二 零 零 一 年 。 免 責 聲 明